金融论坛银行吧五大行中国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老百姓多取17万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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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长贪污4亿判12年,老百姓多取17万判无期

行长贪污4亿判12年,老百姓多取17万判无期

某银行行长,贪污4亿 只判12年 百姓许霆 因为 取款机的故障 多取了12亿 被判无期!
这个就是中国的现状!!!!所以大家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我本人全力支持许霆! 希望大家也支持!!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当“许霆案”一审宣判之后,社会舆论和法学专家都将焦点集中在“17.5万元是属于不当得利还是盗窃所得”、“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量刑是否过重”、“取款机出错是否有引诱犯罪之嫌”等问题上。很多关注此案的人认为,对许霆的司法处罚太过严厉。“许霆案”部分律界人士认为定罪没问题

因为本人司职法律网络宣传员 最近看许多人问最新劳动法的事!所以为大家提供一下!如果没有工作或者近期不准备工作的人就不要看了!如果正在工作,或准备工作的人!一定要看下面的信息!
试用期也要公司也要买社会保险!!!!!!!!!!!!!!
2004年10月,陈某大学毕业后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公司规定,试用期内的职工概不办理任何社会保险。陈某求职心切,又是初出茅庐的学生,对《劳动法》认识不深,因此就与企业达成了协议。2005年1月,当地各级劳动部门大力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陈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向该电器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7日内补缴陈某在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电器公司认识到了错误,迅速为陈某补缴了在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在本案中,某电器公司内部规章规定“试用期内的职工概不办理社会保险”,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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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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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银行就是一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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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知识不过关,开平行长是贪污四亿美元,折合30多亿人民币。
英雄惜英雄,怎么忍心重判国之栋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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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如此不公!老子也立志做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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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肉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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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应经趋于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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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能这么简单的类比,法律是不是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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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当今社会的现状,官官相护,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算州官放火也只是象征性的处罚,而百姓犯了小错误就要重罚。世态就是这样。当官的是瞎指挥太多,办事的是干得好的还不如人家溜须拍马的,社会的尔虞我诈太多,诚诚恳恳太少,你太执着别人反而会那你当作标靶。唉!!顺水推舟吧!!只有适应这个环境才能生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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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b]游客[/b] 于 2008-10-6 1110 发表要是能这么简单的类比,法律是不是太简单了? [/quote]太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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