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身亡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被保险人未及时缴纳保费。被保险人身亡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近,庄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1年6月20日,姚某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小卫(化名)是受益人张某和投保人姚某之女。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1年6月21日至终身。交费方式为:年交保险费600元,交费期20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万元。年交付保险费的期限为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及自次日起60日内,逾期未交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
姚某为全家5口人各买了1份保险。其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知其之后每年自己到银行交纳保险费,但未告知当银行存款不足支付多份保险单的全部保险费时,可能产生的后果。2004年7月,姚某将保险费存进银行,但存款不足交纳5份保险单的全部保险费。后来姚某被告知,银行将4份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已经续上,因存款不足,唯独没将小卫的保险费续上。
2005年2月,小卫因故身亡。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到拒赔。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告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注意事项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因保险公司未告知,任由银行无序自动转账,导致投保人在交费期满后,才得知本想交费的保险单没有被转账收费,造成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