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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请解散公司。
鉴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种种的不诚信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且在公司的多项经营运作和财务运作上,极其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广大公司股东已经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缺乏最低限度的信任。(转:沟通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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