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视为强制险保险公司被判无责赔付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14日13时许,朱某驾驶粤P摩托车从塘厦往柏地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桥路段路口往右转弯时,从侧面超越前方由杨某驾驶的赣D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朱某受伤、车辆受损。赣D重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4年12月18日至2005年12月19日。
2005年1月25日经东莞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东公交字[2005]第C0004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因事故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朱某于2007年10月9日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请求杨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623.6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对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840.34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370元诉讼费。
判决摘要
法院认为,本案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840.34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某保险负担370元。
争议焦点
1.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如何?
保险公司辩称,2006年7月1日以前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我公司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