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蒸发" 保险公司告物业失职
曾被前世界乒乓球冠军江嘉良、百花奖最佳女主角吴玉芳夫妇告上法院的“水清木华”小区物业昨天又坐上了浦东新区法院的被告席。理由与前一次相似,小区内发生盗窃案,被盗者向物业及开发商索赔。但与前一次不同的是,此次坐在原告席上的并非失主本人,而是保险公司。因为被盗的车辆投了保,承担了理赔责任的保险公司转而要物业和开发商担责,赔偿全车盗抢险损失29万余元。
车被盗失主获理赔 2005年1月23日,家住“水清木华”小区的钱女士与小区开发商———上海证大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车库使用协议》。钱女士在向开发商支付21万元后,获得了小区地下车库A区第029号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
与此同时,由开发商委托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停车位进行管理。据了解,钱女士每月还需向证大物业交付100元的车位管理费。然而,去年2月28日,车主钱女士发现停放在地下车库的一辆宝马轿车遭盗,牌照为沪D12211。
由于钱女士与某保险公司之前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双方曾约定,由保险公司对这辆宝马车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全车盗抢保险金额为32万余元,而保险期限从2006年10月14日零时开始,至2007年10月13日24时为止。对此,保险公司承担了理赔责任。
开发商和物业被告 而在保险公司看来,物业作为地下车库管理人,收取了相应的车位使用费及管理费,却未能防止车辆被盗,因此在取得钱女士的权益转让后,将开发商和物业双双告上了法庭。
诉状中,保险公司提出了两项请求,两被告赔偿全车盗抢险损失29万余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业主向物业缴纳了相关费用,却得不到应有的安全管理保护,”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属于服务性质的企业,并作为小区的保管管理单位,物业在此案中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两被告均表示,钱女士对车钥匙控制不严格,在车辆失窃过程中存有过错和缺失。“根据钱女士的描述,其车辆备用钥匙、车库进出的IC卡、停车证均留在车上,容易失窃。”证大物业的代理律师还说:“保险公司缺少相应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和开发商存有过错,甚至无法核实车子是否为在小区内遭盗。”
至于停车管理费的构成,证大物业的代理人给出了这样的解释,该管理费涉及小区地下车库的设施养护、监控、照明、保洁等维护,并不包括“车辆的保管”。“业主虽然缴纳了管理费,但业主未将车辆给予物业保管,”证大物业的代理人称,事实上,物业
只负责“车辆停放”。
对此案,法庭责令双方补充证据后择日再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