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编码出错 保单能否将错就错?

家住惠安崇武的张先生向海都热线通968111反映:1999年5月他办了一份平安公司的人寿保险,最近才发现当初签订的保单上竟然将自己的出生日期登记错了,要比实际的年龄整整少了10年。张先生问,已经迷迷糊糊交了9年保费,现在该怎么办?这张保单,还能不能“将错就错”? 
  [回放]  
身份证“惹的祸”
   这麻烦要从老张的旧版身份证说起。老张说,在旧版身份证上,他的出生日期写的是1957年,可是编码里面的“出生日期”却是1967年,这事还是他在办理二代证时发现的。   当朋友提醒他要及时去保险公司更改档案里保单上的身份证编码时,麻烦也随之而来。因为,二代证编码里的出生日期已经纠正为1957年。 
  “公司看了我的新身份证后说,既然当初登记的出生日期错了,要纠正过来,就不能按当初保单合同所约定的30年期投保,而只能重新做20年期的投保,另外还要补交一大笔款。”这让老张一下子觉得很难接受。  
老张说,自己没什么文化,也看不懂保单,当年投保的时候只是听业务员口头介绍,就把身份证交给这位业务员去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了,单子也都是业务员填写的,自己只负责签字,然后缴费,没“研究”那么多。  
老张认为,尽管旧版身份证上编码有错,但出生日期并没有错,因此出现这种失误,是业务员的疏忽,而且保险公司当初也通过了审核并出具保单。
   在寻找业务员未果的情况下,老张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严正要求”:出具保单之后就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契约关系成立了,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地执行这份“约定”,按照原来的内容继续下去;或者如果不得不撤销保单的话,应将自己这9年所缴的保费“连本带息”如数退还。 
  [说法] 
  以签字文本为准 
  对此,中国平安保险泉州分公司庄副总经理认为,公司只能依据当初条款内容的约定,针对出生日期错误提供“纠错服务”,比如维持该险种不变,但更正保险年限(因此保费要重新计算),或者撤销该保单,并按照撤保的相关规定,向老张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这恰恰是老张所不能接受的。在他看来,无论是额外再补交保费还是退还“现金价值”,都意味着自己“蒙受了损失”,尤其是后者,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计算表,“现金价值”大大低于自己实际缴过的保险费。   “这个险种的撤保行为,是不可能全额带息退款的。”庄副总说,从保费到“现金价值”的兑算过程是有根据的,“老张这种是低保费、高保障型的险种,他缴的保费更多地消耗在保障成本、公司运营成本、风险成本上,所以实际交的保费要高于现在所剩余的现金价值。”只有这一部分可以用来计算利息。 
而对于当初保单所具有的合同效力,庄副总表示,合同并不是仅有一张保单,还包括当初客户手写的投保申请书(客户不留存,仅在公司存档),以及客户手上的详细条款说明。根据投保申请书原件,可以看到老张本人对“投保声明栏”的确认签名,庄副总提出,声明中已经写明“如有告知不实……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这表明,当事人老张应该自己承担“告知不实”所带来的损失。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当初“核保不实”的失误,庄副总表示,核保通常是在最后交投保申请书之前,待投保书交到公司后,已经默认为本人确认过了,公司都是“以签过字的文本为准”,不会再向当事人要身份证来查验,更不会留身份证复印件之类的存档。记者还随即采访了几位保险业务员,他们都表示在代理过程中,都是将投保人的身份证号码抄过来,用于填表,公司并没有要求过要留身份证复印件。   庄副总说,尽管不排除业务员出现疏忽甚至违规操作,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就不会为业务员承担责任。“如果能有证据证明是业务员违规,那么公司可以承担一定责任,并协助被保险人向业务员追偿的。”庄副总最后表示。   记者随后询问了泉州市保险协会,对方也是相同的说法。 
  [律师说法] 
  一方“告知不实”  
合同就可更改  
针对老张的事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施片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何况客户手上的详细条款说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第16条已经注明了关于年龄发生错误该如何纠正的问题,所以,老张应该遵照条款内容接受公司的建议。 
  看上去老张似乎要吃“哑巴亏”了。不过,施律师补充说,《保险法》也相应规定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以便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如果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的业务员存在“告知不实”,或者保险公司核保疏忽,老张还是可以向业务员以及公司追究连带责任的。 
  另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则说,如果老张不愿意这样接受调解,不妨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中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