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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重构

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重构

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是指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它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各类金融组织的内部结构、相互关系及其与农村经济系统中其他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新农村的物质基础,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离不开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严重失衡,与建设新农村的目标极不协调,所以,建设新农村必须重构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从结构角度来看,金融生态系统由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与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构成。而农村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又由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成,其中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由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政策性金融组织、保险机构以及民间金融组织构成;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则由法律、制度、道德及监管体系和征信、担保体系构成,以上各部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生态群落系统,具体如图1所示。从功能角度来看,金融组织体系是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方,农村金融市场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方,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是连接金融组织体系与农村金融市场的中介工具,以上三者构成了金融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子系统,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核心;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是金融生态主体子系统运行的外部环境,保障和调节主体子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基础。
  从系统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看,环境子系统作为主体子系统运行的基础条件,其中的法律制度、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否、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以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全与否都直接影响着主体子系统的运行效率。较差的金融生态环境必将导致主体子系统较低的运行效率,但在金融生态环境恶化时,主体子系统会通过主动完善和被动退出两种方式反作用于金融生态环境子系统,遏制其恶化,并促其不断改善。
  金融产品与服务体系作为连接供给与需求的中介工具,其丰富与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供给的有效性和农村金融市场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
  在金融组织体系内部,各金融组织机构间更多的是一种相互合作与功能互补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如果将农村金融组织划分为正规性市场和非正规性市场,剐商业性金融组织、合作性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组织与正规性金融市场相对应,而民间金融则与非正规性金融市场相对应;如果将正规性金融市场按经营收益高低进一步划分,则商业性金融对应着高利润的部分,合作性金融次之,而政策性金融对应着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部分;保险组织则覆盖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当然以上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政策性金融业可能与商业性金融或者保险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经营某一领域的业务,但这种划分从总体上刻画了不同金融组织的特征,有助于理顺不同金融组织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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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失衡与建设新农村的目标极不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我国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严重滞后
  金融生态环境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信用、担保体系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竟合协调机制。在法律层面,一方面农村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以及以农户为主的债务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故意逃废债、骗取信贷等情况时常发生,在“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债权无法得到有力保护;另一方面,针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立法相对滞后,阻碍了农村金融组织尤其是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在信用体系建设层面,由于金融机构间缺乏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加之借贷农户具有分布广、贷款额小以及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等原因,金融机构征信难、征信成本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只能选择少放贷甚至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在担保体系层面,由于农户普遍缺乏可变现的担保抵押物,同时也缺乏专门的担保基金或中介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导致一方面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存贷差,出现“放贷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户实际的借贷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存在“借贷难”的问题。
  (二)农村金融机构锐减导致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严重萎缩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战略,陆续撤并县及县以下的亏损网点,导致农村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急剧减少。特别是农业银行逐渐从农村金融市场淡出后,留出来的市场空间还没有被填补,原有的农村金融组织架构被抽掉了一根重要支柱。当前,除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业务放款由农发行承担外,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是由农村信用社独自承担,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产权制度不合理等自身问题,农村信用社在支农问题上也是力不从心。同时,由于机构缩减,缺乏竞争,农村的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农村的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创新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实际的金融需求。
  (三)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弱化
  农业发展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在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将其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贷款业务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之后由于功能定位过于单一,加之近年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粮棉流通领域政策性经营空间缩小,其业务范围逐渐萎缩,支农效应不断弱化。而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也承办了部分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由于其商业性质,将追逐利润作为首要目标,因而在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方面缺乏积极主动性,这也导致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进一步被弱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亟需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四)民间金融组织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贷款手续简单、贷款期限灵活、交易成本较低、信息对称度较高等优势取得了很大了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一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以及监管缺位,其经营很不规范且呈无序发展态势,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五)农业保险业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创办以来,由于赔付率高,保险公司已难以承受农业保险带来的巨大风险。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中,来自农业保险的仅有0.148%。现有的以商业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根本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远未发挥农业保险化解农业经营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六)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撤并的同时基本上取消了县级分支机构的贷款权,但另一方面却仍然保留了吸储的功能,导致大量资金被抽离农村。此外,通过邮政储蓄这个净流出渠道每年倒流城市的资金有几千亿元。而农信社为了追逐利润,其贷款也部分流出农村。农村资金的“非农化”,使饱受资金短缺困扰的“三农”的资金供给缺口更大,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这无不需要农村金融的强有力支持,而当前失衡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极不协调,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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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农村建设需要什么样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那么什么样的金融生态系统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应该具有什么特征?对此,可以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并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生态系统。以下是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在农村金融生态系统构建方面的经验得到的启示。
  1.较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在生态环境方面一般都包括比较健全的法律、信用、担保及金融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1)在法律层面,一方面主要是通过立法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例如德国、美国和英国在法律中都是用刑法而非民法,来打击和防范利用虚假财务信息进行金融诈骗。在波兰,法律为银行在企业重组和债务谈判中赋予了准司法权,以银行为主导的“庭外调解”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此外在瑞典、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在法律上保证债权人在重组和回收方面,具有显.若优先的地位。从法律上有效防范了债务人逃废债行为。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相关的法律,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如美国1934年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之后,各州都陆续颁布了关于信用社的法案;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储蓄互助社的设立和运营也均有法律规定。日本于1900年颁布了《产业组合法》,到1998年已先后修改了67次,现今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是日本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保护和指导着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业的发展。
  (2)在信用体系建设层面,世界各国同样都很重视,目前国际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方式主要有市场型和公益型两种模式。前者是指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后者是指依据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组建公共信用征信机构,并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管理。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普遍建立了市场为主导型的征信体系;而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公益型的征信体系,更多的国家采用市场与政府混合型的征信体系,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3)在担保体系建设层面,日本等国家主要是采取由财政拨款,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方法;而以色列、韩国等国家主要是采取农户互保、联保的方法。
  2.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在金融组织体系方面大多包括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一般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保险机构等共同构成一个分工明确、既竞争又合作的农村金融生态群落。
  (1)农业政策性金融集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成为各国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佳选择。例如韩国专门设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的政策性贷款以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建设;美国通过农业政策性银行,向农户提供具有融资和保险双重性质的“无追索权贷款”,在降低农场主市场风险的同时极大的保护了其利益。
  (2)对于农村商业性金融,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发展农村小额贷款银行运动,最先从孟加拉国开始,现在已经遍及全世界。好几亿人受益于这种农村新型贷款与贷款回收方式,同时小额贷款银行自身也获得可观的商业回报。
  (3)农村合作制金融强调非盈利和社区合作原则,适合于在本乡本土发展金融业务,由于社员们彼此了解,信息对程度较高,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扶助农业生产有其特定优势。当前,在欧洲、日本和北美,合作制金融机构都是其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基本上形成了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如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中央管理机构三个层次构成。其中基层农信社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为基层农信社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协调对外联系;中央管理机构主要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也类似于此。
  (4)在农业保险方面,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而且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大都具有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以政策性、商业性结合为主要经营方式四个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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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重构和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1)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国家要尽快为民间合作金融立法,如建立《合作金融组织法》等与农村合作金融相关的法律,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与担保和信用信息相关的法律,为担保体系、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法律基础;完善《破产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逃废债、金融欺诈行为的约束,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2)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信用和担保体系。一方面可由政府主导建立信用信息库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平台,降低银行征信成本;另一方面可采用政府担保、龙头企业担保、行业协会担保、中介机构担保和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有效解决农户担保难的问题,同时有效降低银行放贷风险。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和诚信教育,增强其法律诚信意识。
  (二)进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需求
  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具有分布广、金额小、频率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需求主体普遍缺乏担保及可变现的抵押物,以及法律诚信意识较差、金融相关知识欠缺,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主动进行服务产品创新,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1)政策性金融可以提供财政贴息、政策性担保等服务,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提供类似于美国“无追索权贷款”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户对融资和保险的双重需求。
  (2)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农村行业协会、村委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作为担保中介组织向农户发放贷款,通过变零售业务为批发业务,降低征信成本和营业成本。
  (3)三是可以积极推广中小企业理财等业务,创造新的农村金融需求,拓展业务范围
  (三)进行体制创新,重构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涉及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该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构筑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一方面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通过政策性贷款引导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带有外部性的农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其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提供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等金融服务的作用。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植、农村技术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专项贷款等职能。国家开发银行要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与基层政府的金融合作,加大对人畜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水电、乡村公路改造、农网改造、农村通讯、信息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此外,也应该借鉴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合理增设新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对支农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2)充分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作用。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尽管在支农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其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应有的支持作用,因此,应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可以参照上述德国、日本等国家所采取的“三层次”结构组织模式,分设中央级总社、地方级联社和基层级合作社,其中只有基层级合作社经营金融业务,中央级总社和地方级联社只负责基层级合作社的关系协调、信息共享服务以及资金融通等协调管理工作。从而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草根性”、非盈利性和社区合作等优点,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3)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农村金融生态软环境的逐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时机日趋成熟,加之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存贷差较大,亟需开拓新的市场,因此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开展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发挥其资金充裕的优势,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渴求。
  (4)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的支农作用。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在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与正规金融形成了良好的互补效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指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可以鼓励在县域设立多种所有制的民间金融机构,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降低其负面效应。此外,针对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发展类似于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具体运作方面,可以将当前正在试点的“只贷金融”模式进一步推广,这种模式有利于在控制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待到条件成熟时,可以再转化为合作金融或者商业性金融。
  (5)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作用。我国当前比较适合采取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构筑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承保农业自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提供政府救助之外的补充保障,以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能力,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上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具体操作上可参考文献中的建议,即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职能,实现政策性银行混业经营,主要负责农业再保险业务。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由社会上现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构成。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和多元化经营。同时,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支持。财政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费用。保监会对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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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不仅在中国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其他各国政府对此也颇感棘手。11月25日,围绕如何搞好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如何突破等热点问题,出席“亚洲区域与农村金融”论坛的专家们进行了广泛与深入地讨论,对农村金融必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并引入市场竞争,以及农村信用社以县一级法人为单位的政策应长期稳定等达成了共识。
  农村金融仍在探索之中
  一直以来,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评价和覆盖面存在不同看法和争议,总体的评价是差距较大、农民贷款难、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和金融服务不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认为,这些评价基本符合事实。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和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也表示,中国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并不是很成功,仍然没有找到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之路,尚在探索之中。据易纲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在总额超过20万亿元的贷款中,涉农贷款额只有大约3.4万亿元。其中,农信社提供了逾1万亿元贷款,农业银行也将近1万亿元。另外,农信社超过50%的资金没有用在农村,邮政储蓄资金的60%来自于县和县以下,但基本流向了城市。农业银行从农村吸收的很多资金也流向了城市。
  汤敏认为,尽管中国农信社改革从商业化的角度,从自身不良资产减少、盈利状况改善等方面来说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对农民和农村的投入这个角度来说可能不一定那么成功。随着农村金融和农信社重心上移的趋势,农村金融“缺血”状况可能愈演愈烈。
  尽管还存在很多问题,易纲仍肯定了农村金融工作的成绩。据他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这一农业贷款高峰期,接受农村信用社提供小额信贷的农户约为6100万户;获得联保贷款的农户为1200万户。将这两项相加,中国约有7000多万农户得到了贷款,约占中国2.3亿农户总数的30%。“与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的覆盖面还是比较高的”,他如是说。同时,尽管农业银行从乡镇一级撤消了很多网点,但由于农信社的存在,目前全国每个乡镇平均仍拥有大约2个网点。
  必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
  在谈到未来农村金融的发展时,易纲认为,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坚持农村金融服务商业可持续、坚持适度竞争、坚持政策扶持、坚持农信社以县一级法人为单位的政策长期稳定这5个原则。
  过去很多年,我国发放了不少利率很低的扶贫贷款、贴息贷款。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凡是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贷款,普通农民却很难得到。因此,易纲认为,普通农民能够拿到手的贷款恰恰是商业贷款,利率通常在7%至12%。“由于农民养猪、养兔的回报率远高于上述利率,他们是很欢迎商业贷款的。人为压低利率,所有的商业资源就不会流向农村,你只能依靠政策,农村金融资源就会枯竭”,他表示。
  今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教授所创立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贷款利率在18%至20%,存款利率为8%至10%。同时,易纲还指出,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原则不仅覆盖商业性金融,也要覆盖政策性金融。也就是说,政策性金融在财政贴息之后也要做到商业可持续。
  引入竞争是改革突破口
  目前,在全国所有农村地区基本上都只有农信社一家在提供服务。打破垄断、引入适当竞争成为专家们的共识,汤敏甚至认为这是农村金融改革的突破口。易纲表示,垄断是搞不好金融服务的,政府的许多重要文件多次强调要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使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农村提供服务。“现在,民间金融对农信社形成竞争,我们要通过政策使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引导其提供更有利于农民的金融服务”,他说。
  焦瑾璞则建议,下一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至少应该从机构、市场和政策这几方面统一发展。除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外,还必须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以及一些民间的像小额信贷公司、资金辅助组织这样的机构参与。在市场方面,现在的农村金融市场实际上仅仅是一个信贷市场,与信贷市场相连接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目前基本还没有,亟待推进和发展。在政策方面,除了存款准备金率,税收、财政、贴息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方面的改革都应提上议事日程。
  应稳定农信社以县级法人为单位政策
  由于农信社重心上移,现在大部分农信社的产权层级已从过去的乡镇过渡到县联社。中国大约有2000多个县,如果一个县有一个农信社联社作为法人单位,一共也只有2000多家。易纲认为,这比过去高达3万多家的乡镇一级农信社大大减少了。“从中国整个的金融布局来说不缺大银行,缺的恰恰是提供农村基层服务的县一级机构。因此,农村金融应坚持农信社以县一级法人为单位的政策长期稳定的原则,而不能再通过行政的力量逐步从县收到市,再从市收到省,甚至从省收到全国”。他还说,大一统的银行有利也有弊。由于体制所限和利益比较分析,他们自然不愿意从事农村金融服务,零敲碎打式的农民贷款需求恰恰可以由所有制层级较低的当地金融机构来满足。
  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面临着取得重大突破的一个良好契机。如果能够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改善运作机制、运用财政杠杆撬动大量商业资金回流农村,农村金融则有望走出原来的怪圈,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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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重构

农村合作金融应对竞争性市场挑战的策略性选择连续两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作出重大部署,为“十一五”时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应对这一体制变革和市场变化,继续发挥联系农民金融纽带和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已经成为合作金融工作者当前亟待思考并解决的课题。
  形势分析
  农村合作金融在长期发展中确立了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地缘定位优势。农村合作金融带有鲜明的机构地方性、分布社区性色彩,与所在地域的联系更多、更广、更深,党政部门给予外部环境上的保护,农户、企业给予情感上的依靠,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可能的政策倾斜。二是客户基础优势。农村合作金融扎根农村,网点遍布乡村,与广大农户、中小企业接触频繁,长期以来培植了一大批客户,与农村客户的情感联系较紧。三是信息充分优势。农村合作金融处于农村金融市场最前沿,对农村、农业、农民情况非常熟悉,对农村经济特点和产业特色比较了解。四是机制灵活优势。农村合作金融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法人,具有决策快捷、传递迅速、经营灵活的优势。
  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所限,农村合作金融在业务竞争中存在以下几方面制约因素:一是员工素质偏低。长期以来进人渠道单一、知识层次低、业务技能弱、制度意识差。二是科技手段不强。由于科技人才缺乏,员工对新设备、新技术掌握能力不足,致使科技运用不够充分。加之机构人员众多,出于成本考虑,对技术装备的更新也相对滞后,影响了业务功能的提升。三是创新能力不足。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没有真正建立信息搜集、调查研究、产品研发中心,大多数合作金融机构对创新重视不够,导致业务创新步伐落后,直接制约了业务竞争能力的提高。四是结算功能不强。全国性资金清算中心尚未投入运行,无自身银行汇票,异地汇兑结算速度较慢,尤其是无全国联通的信用卡网络,中高端客户难以选择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异地结算。五是管理水平不高。由于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够重视管理人才的引进,加之对管理者培训力度和层次不够,导致多数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信用社(支行)主任(行长)管理水平难以适应金融业管理要求。
  策略选择
  抓住“人”字,发挥自身社区性优势和特色。一是要围绕发挥社区金融特色,针对社区居民、企业金融服务的不同需求,开设特色业务网点、专柜或超市,把业务触角延伸到需求与效益结合处,在机构网点设置上充分体现文化特色和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独有的网点优势。二是在保障辖区居民、企业基本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将机构、网点和人员向金融需求旺盛、区域信用优良、网点效益明显的地区或地带集聚,以此打造一批人气型、安全型、效益型“精品网点”,不断提高网点资源的配置效益。三是通过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凝聚员工主人翁精神,培养员工团结协作、敬业奉献、积极向上的道德品质,乐于为合作金融出力、献智。四是采取外招、内培等方式优化员工队伍结构,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考试考核、技术比赛、岗位轮换、继续教育等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切实加强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重视“技”字,挖掘运用现代金融技术成果。一是建立专门科技信息部门,吸引专业技术人才,出台激励措施推进科技创新,让科技成为业务拓展的动力,使员工智慧成为事业发展的资本。二是注意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力度,以最大限度地运用现代文明成果服务业务发展。三是加快业务网络建设和信用卡业务开发以及异地结算、银行汇票等结算功能的发展,条件成熟的地区开通国际业务,以此弥补业务短腿,平等地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
  紧扣“新”字,不断提升业务创新发展能力。一是要加大业务品种创新力度,紧贴客户需求量身订做合身、个性的金融产品,最大可能地满足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二是要加快服务方式和业务工具的创新,不断简化业务程序和手续,依照客户不同层次提供差别化、个性化服务,根据客户不同实际风险实行贷款市场定价,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推行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方式,协助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运作,力争通过便、利、亲服务吸引客户。三是加强市场分析和研究,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细分服务。在竞争性市场已经形成的县市城区和竞争性市场暂未形成的乡镇以下地区,针对市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和竞争手段,逐年推进非竞争性地区的市场竞争措施,形成稳步推进、步步为营的竞争步伐。四是要紧贴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巨大需求,围绕“农民想什么,合作金融提供什么”,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让农民享受到各类金融服务,提高农民生活品质。五是创新业务思维,加强与政策金融的合作,开展与邮储的协议存款合作,同时加强与小额贷款组织等非正规金融的业务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农村金融的和谐竞争与发展。
  强化“管”字,健全完善内部科学运行机制。一是要及时转换经营策略,确立“立足城乡、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百姓”的市场定位,把业务重心对准三农,坚决摒弃“去农化”倾向。二是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主任(行长)室职能,达到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效果,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现象发生。三是进一步明确以支农服务为生存之本,建立劳资改革等有效的激励措施,调动全员参与存、贷“两个市场”开拓的积极性,确保合作金融在农村竞争性市场中的存贷业务份额同步增长。四是在“增收”的同时注重“节支”,通过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和非盈利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产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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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重构

试论农村商业银行创新的重点和突破口一、观念创新
  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追求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个人的市场定位。
  遵循商业银行发展规律,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习和掌握商业银行最新的发展动态和管理技术,以科学的方法指导实践,引入经济资本管理、风险成本计量、风险定价、成本分摊、影像工作流、风险技术控制等。
  密切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政策;及时了解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管理达标,在变化中调整,在调整中创新求变。
  二、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1推进以组织架构调整为核心的体制创新。
  以零售银行发展战略为目标。一是按照管理重心上移、营销重心下移,前、中、后台分离和零售银行业务与非零售银行业务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包括总、分、支行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新调整,业务条线的梳理等。最终实现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分类管理、核算,风险、内审集中和垂直管理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二是按照“流程银行”的管理要求,对客户管理流程、产品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操作运营流程、财务管理流程、资金管理流程等进行梳理和调整。在此基础上,调整岗位体系、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并结合组织架构调整,真正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业务经营模式;三是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体系,引入经济资本考核,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统一。
  2推进以内控体系建设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创新。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内控观念,内控不仅仅是稽核监督部门的事,实际上是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过程,与每个岗位、每个人都有关系。内控人人有关,因此人人有责。二是要真正了解内控的内涵,创新内控的方法。通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的调整,实现内控的组织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职务彻底分离,如审批与执行、操作分离,执行、操作与审核分离,执行、操作与记录分离,实物财产保管与记录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印、押、证的保管分离,风险审定与营销岗位分离等。三是要通过明确业务流程,实现内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双重控制、账款分开、换人复核、双线核对、日清月结、贷款三查等。四是要通过明确职责和权限,实现内控的授权控制要求,理清授权事项,明确授权的责任和审批程序,建立检查制度等。五是通过严格操作规范,实现内控的实物保护控制要求,如对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盘库、交接登记、相互监督约束、定期盘点,对各类文件、会计记录的原始档案管理保管与签发、使用人分离等。六是通过建立员工管理的制约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实现内控中的人的控制要求,严格执行辞退制度、竞聘制度、用人失策追究制度,干部交流、轮岗、回避、休假稽核制度等。七是通过严格稽核监督和合规管理实现内控的监督控制,并引入客观评价体系。
  3推进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创新。
  经济资本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解决目前商业银行存在的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发展、轻风险等问题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它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建立全面风险意识上,而且体现在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要实施经济资本考核,必须创新风险和财务管理技术,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计量体系,准确计算各类风险成本;二是建立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财务核算体系,准确核算产品收益,科学分摊成本;三是建立风险定价系统。在此基础上,以资本约束为原则、以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为主要指标,建立涵盖利润、风险和内控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分类考核为原则,逐步建立机构和业务条线并重的考核办法。
  同时,进行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努力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建立优胜劣汰、在市场中发现人才、在竞争中挑选人才的用人机制。理顺岗位体系,建立以岗定薪、薪酬与业绩挂钩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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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创新
  围绕零售银行建设目标,以产品创新推进业务创新,以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服务创新,以特色服务推进品牌创新。
  重点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丰富产品、完善服务,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户致富和农村城镇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
  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创新。中小企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客户群和业务增长点,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村商业银行在高端客户领域的竞争力严重不足,而且能力上也无法适应对大企业、大客户的管理要求。因此,中小企业就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当前,创新的重点是,围绕银监会提出的“六个机制”建设,重点推进产品创新、业务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技术创新等,解决开展中小企业业务产品匮乏、成本高、效率低、风险控制水平弱和员工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全力以赴推进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一是改革现有的零售银行管理模式,按集中作业和专业化操作要求,对营销推进体系、风险管理和售后服务模式进行改造,达到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效率、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二是进行业务经营模式的创新,按照零售银行业务定位,创新服务方式,拓宽营销渠道,增加服务内容;三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尽快填平补齐产品和服务品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服务“三农”和自身条件,进行“原创型”的产品开发;四是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整合现有产品,大力推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大力推进中间业务创新。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是摆脱过于依赖存贷利差,减轻资本压力的根本出路,但也是农村商业银行的弱中之弱。发展中间业务,依靠传统的服务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拓宽视野、扩大合作,把商业银行打造成一个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的金融平台,而不是仅局限于银行自身的服务功能。对此,一是要努力提高客户资源的占有数量,建立客户基础;二是要努力完善自身的银行服务功能,建立合作基础;三是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和功能,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建立赢利基础;四是要改革考核方式,建立激励机制。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外汇和资金营运业务。外汇业务是商业银行十分重要的业务功能,既是中间业务的“密集区”,也是农村商业银行调整客户结构的必备条件。没有外汇业务功能,农村商业银行将远离高端客户群。开展资金营运业务不仅是农村商业银行有效调整资产结构、收入结构,改变信贷资产占比过高、收入过于依赖贷款的现状的需要,而且是开展代客理财、扩大中间业务的重要基础。因此,必须积极稳妥地开展外汇和资金营运业务,高起点地设计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做好产品和服务功能的“跟进型”创新,为未来快速、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四、管理和技术创新
  一是针对农村商业银行管理粗放、管而不理和漏洞较多的问题,推行以精细化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创新。理清管理流程,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明确职责,实施网格化管理;健全制度、制定手册,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针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体系薄弱的问题,创新决策体制,建立健全透明、公开、民主的决策机制,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和技术,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四是建立严密有序的管理控制系统,确保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效地趋于统一的目标。
  五、建立创新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建设创新型银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改进。因此,必须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商业银行持续进步,保持创新活力。
  对农村商业银行来讲,要实现上述目标,一是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新的重要性,解决推进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思想障碍问题;二是要探索建立多种创新模式,整合创新资源,有效利用包括外部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如联合高校或研究机构建立产品研发中心等;三是围绕提高创新积极性、增加创新要素投入、提高创新效率、建立创新制度体系等内容,努力建立创新的长效工作机制;四是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专业化的创新人才队伍;五是加强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遵循规避风险原则,避免从事高风险业务,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坚持依法合规、内控先行,确保创新工作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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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生态的改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建设新农村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论是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还是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或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还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劳动力转移,均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投入支持(何广文,2006)。但是,在新农村建设巨大的投资需求面前,财政支农资金显得捉襟见肘。所以,必须振兴农村金融,改善农村金融生态。通过农村金融的发展和金融生态的优化,实现农村存量资金的盘活,增强农村资金的流转效率、使用效率,最终使其成为能支撑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大动脉。
  农村金融生态是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徐诺金,2005)。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一个理想和谐的金融生态圈,必然是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生态圈内各子系统联系紧密、和谐共存、良性互动、高效运作,共同促进经济健康持续科学发展的金融生态系统。因而,用系统论、生态学的观点来分析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可以更好地改善农村金融生态,从而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体制,法律制度日益健全、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农村金融生态逐步改善。但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着先天的非自然演进、非均衡性与信用缺失等局限,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并不完善,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严重,金融二元结构十分突出,农村金融生态依然存在诸多缺陷。
  1.金融法律环境不完善使得金融生态建设的“游戏规则”缺位。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金融法规基本上涵盖了整个金融生态领域,对于规范社会信用行为、保障金融生态圈的有序竞争和和谐运作、确保金融生态均衡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近年来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金融运行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从我国与金融生态有关的法律制度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法规缺位或约束力较弱。如《刑法》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且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要证明抵押住房是借款人自住用的生活必需品,银行不得对其处置拍卖的司法解释,客观上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缺少法人和个人征信管理的立法,有效的限制和打击违约、失信行为。与此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容忽视的顽疾。农村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普遍存在执法行政主导现象,行政干预“过度”。上述现象说明了“游戏规则”缺位现象比较突出,导致社会信用观念缺失、违约和拖欠债务严重等现象屡次发生(林永军,2005)。
  2.诚信环境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的恶化。按照生态学的观点,金融生态应该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为基石,但我国信用体系滞后的问题仍较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在依法收贷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司法打白条”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缺乏必要的信用意识,企业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守信者未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导致银企信用关系扭曲,给农村金融生态带来极大危机。二是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缓慢。由于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对个人贷款所蕴涵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上报政府产值高、上报税务利润少、上报银行效益好”的现象非常普遍,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状态,加之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使贷前调查、对企业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等无法正常进行。可见,诚信缺失对农村金融生态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冲击。
  3.农村金融监管难以深入导致农村金融业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金融监管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所谓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而维护金融生态圈的良性运行。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市场失灵”与金融监管“失效”并存的问题。由于农业贷款的分散性与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借贷活动的隐秘性,使得监管难以深入进行。同时,我国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金融“二元结构”,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分蘖(温铁军,2001),对农村正规金融产生了“挤出”或“侵蚀”效应(郭沛,2004),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份额不断减少,金融业务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外部竞争环境较差(黄福宁,2005),严重制约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4.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的内部失衡。随着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纷纷撤离农村市场或上收信贷权限,致使基层行仅仅成为上级行的存款银行,金融服务功能逐渐萎缩。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机制不灵,经营管理水平落后,资金实力不强,历史包袱沉重,对于支持新农村建设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农发行涉及的业务范围又相当狭窄;邮政储蓄的“资金抽血”机制,导致了农村资金大量外溢。因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弱化与农村金融生态自然发展发生了冲突,致使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生态环境的失衡。
  5.农村行政力量的过度介入导致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一个运行状态良好的金融生态圈,必然伴随着一个和谐的外部社会环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只是片面强调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忽视了金融的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内在规律。尤其是农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仅是间接的(提供政府担保、招呼贷款等),更有直接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的,导致了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雷和平、林之诠(2005)在其调查中发现,2004年底周至县农信社十三类突出的不良贷款中党政干部和政府的贷款占比近36%。农村行政力量的过度干预,使得原本有限的农村资金更加稀缺,破坏了农村金融资本的正常循环,影响了农村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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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支持新农村建设
  实践表明农村金融生态的恶化严重束缚着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是深化改革和实现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改善农村金融生态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推进改革、制定政策时,必须树立金融生态观念,以系统论观点为指导,统筹金融各业发展,统筹城乡金融发展,统筹区域和企业融资结构的发展。既要立足于当前,又要着眼于长远,全盘考虑、统筹规划,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的改善,促进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1.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夯实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金融法》或《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其次,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使金融法规真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最后的“杀手锏”作用(周小川,2004),支持和维护整个金融生态的建设和发展。第三,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为建设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建设征信体系,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作为整个经济生态系统的有效组成部分,讲信用应该成为农村金融生态系统中行为的基本原则。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推进农村金融生态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第三,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倍数。
  3.构筑竞争平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市场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刘明康,2006),当前要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大力抓好业务创新和发展。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最终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市场环境。
  4.加强农村金融监管,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的平衡发展。金融监管应该以风险控制为天职,以生态方法管理和调节金融运行,以增强金融生态主体的自我调节功能为监管目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抵抗风险能力薄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需拓展监管范围,不仅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纳入,同时也要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纳入,以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对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及农村经济的冲击;此外,还要提升监管水平,既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常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时也要对产品创新行为、制度建设等进行引导,以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5.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各国政府在积极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都十分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可否认,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失灵,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绝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要界定政府的职能边界,该放的要放开放活,该管的要管住管好。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运用利益诱导机制引导资金流人农村。政府在参与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其政府在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初期,通过人股合作金融机构,为合作金融提供初始发展资金,扶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在合作金融不断壮大以后,不断转让政府股金,减少政府对合作金融的干预,最终实现合作金融组织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
  6.建立农村贷款保险制度,实现金融生态圈的协调发展。通过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而且能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趋向最大。因此,国家要积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信贷资金安全。同时,为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分散农村信贷资金风险,可由农民自发组建实行连带责任的联保集体,化解当前农民“贷款难”与信用社“放贷难”之间的矛盾,形成农村信贷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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