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重构和改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1)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国家要尽快为民间合作金融立法,如建立《合作金融组织法》等与农村合作金融相关的法律,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与担保和信用信息相关的法律,为担保体系、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法律基础;完善《破产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逃废债、金融欺诈行为的约束,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2)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信用和担保体系。一方面可由政府主导建立信用信息库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平台,降低银行征信成本;另一方面可采用政府担保、龙头企业担保、行业协会担保、中介机构担保和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有效解决农户担保难的问题,同时有效降低银行放贷风险。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和诚信教育,增强其法律诚信意识。
(二)进行金融服务产品创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需求
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具有分布广、金额小、频率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需求主体普遍缺乏担保及可变现的抵押物,以及法律诚信意识较差、金融相关知识欠缺,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主动进行服务产品创新,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1)政策性金融可以提供财政贴息、政策性担保等服务,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提供类似于美国“无追索权贷款”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户对融资和保险的双重需求。
(2)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农村行业协会、村委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作为担保中介组织向农户发放贷款,通过变零售业务为批发业务,降低征信成本和营业成本。
(3)三是可以积极推广中小企业理财等业务,创造新的农村金融需求,拓展业务范围
(三)进行体制创新,重构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涉及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该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构筑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一方面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通过政策性贷款引导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带有外部性的农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其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提供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等金融服务的作用。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植、农村技术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专项贷款等职能。国家开发银行要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与基层政府的金融合作,加大对人畜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小水电、乡村公路改造、农网改造、农村通讯、信息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此外,也应该借鉴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合理增设新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对支农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2)充分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作用。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尽管在支农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其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应有的支持作用,因此,应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可以参照上述德国、日本等国家所采取的“三层次”结构组织模式,分设中央级总社、地方级联社和基层级合作社,其中只有基层级合作社经营金融业务,中央级总社和地方级联社只负责基层级合作社的关系协调、信息共享服务以及资金融通等协调管理工作。从而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草根性”、非盈利性和社区合作等优点,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3)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农村金融生态软环境的逐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时机日趋成熟,加之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存贷差较大,亟需开拓新的市场,因此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开展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发挥其资金充裕的优势,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渴求。
(4)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的支农作用。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在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与正规金融形成了良好的互补效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指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可以鼓励在县域设立多种所有制的民间金融机构,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降低其负面效应。此外,针对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发展类似于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具体运作方面,可以将当前正在试点的“只贷金融”模式进一步推广,这种模式有利于在控制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待到条件成熟时,可以再转化为合作金融或者商业性金融。
(5)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作用。我国当前比较适合采取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构筑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承保农业自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提供政府救助之外的补充保障,以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能力,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上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具体操作上可参考文献中的建议,即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职能,实现政策性银行混业经营,主要负责农业再保险业务。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由社会上现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构成。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和多元化经营。同时,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支持。财政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费用。保监会对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