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森 - 2007-12-24 16:20:00
早在1994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即已提上议事日程,八届全国人大曾列入立法计划。由于国民福祉和市场经济改革长期受困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公众一直对社会保险法立法期望颇高。但由于各方利益和观念冲突,自1995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曾两度上报国务院,皆因争议过大而未能获得通过。 中国金融市长年会
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这一目标的迫近,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次建立和铺开,一些绕不开的“深水区问题”亦逐渐浮出水面,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破解。 中国金融内参
自此,有关部门明显加快了立法步伐。至2006年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的起草小组,在四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最新版的社会保险法草案。
现行社会保险覆盖能力非常有限
社会保险体系通常被比作一张“大网”。有了它的兜底,“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千年梦想才可能得以实现,重要性不言而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强制性向符合资格的国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共济,防范风险,令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保障对象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等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中国,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目前,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也出台了有关条例。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方面,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
普遍的看法是,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合理的价值取向。在立法上,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为主,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操作性受到限制。“这一现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位参与立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说。
这位官员表示,立法层次低,直接削弱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在征收环节没有强制措施,在执行环节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再加上法律责任欠缺,导致一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观念比较淡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长期拖欠社会保险,或者是瞒报少缴费。”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