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不允许有盈利目的
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开始实施交强险,保费执行“成本价主义”,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不允许有盈利目的的介入,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经过90天的审查后,才可使用该费率。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每件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情况。为了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
日本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浮动费率制度,车主缴纳保费的标准要参照许多方面的因素,车主的年龄和婚姻状况都可能影响到保费的高低,最高保费标准可以达到基准保费标准的2.55倍。
政府担当“再保险人”
日本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两个比较鲜明的特点:一是采用过失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受害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时不负举证责任,而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二是政府担当“再保险人”角色。《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自赔险保险合同,除轻型机车外,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业务。此外,日本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还有一个与别国不同的比方,那就是对于无保险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规定由政府负责赔偿,起到了保护无辜受害第三人的目的。
保障基金制度完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还建立了完善的“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其目的就是保护没有投保、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等情况发生时,救助被害者。汽车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有效避免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因无法及时获得赔偿而陷入非常悲惨的境地。
美国 费率参考十方面因素
美国是世界“超级汽车大国”,为这个“汽车轮子上的国家”保驾护航的,正是历史悠久的美国汽车保险。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并开始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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