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森 - 2007-12-12 14:36:00
没有驾驶执照,开别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被伤害人医治等费用究竟由谁赔偿?为此,保险公司、登记车主、肇事司机、出售后实际控车车主再次走上法庭,众多法律关系,究竟由谁赔款,请看法院一二审如何判决。
无证驾车撞人被判刑
2005年4月4日11时,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居民鲍军,男,34岁,在宿城区马陵路附近,无证驾驶微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常行驶的宿城区居民吴玲、李克撞伤。经鉴定,吴玲构成重伤,李克构成轻伤。鲍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8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伤害人吴玲、李克一并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查明,2005年3月30日,本案肇事车由宿豫区居民王明青转让给同区居民娄明,手续交清,但未过户。为此,王明青和娄明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了诉讼。
经过审理,2005年8月18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鲍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克经济损失8932.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玲经济损失101088.3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在10万元限额内支付,不足部分,由鲍军、娄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作出后,娄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宿迁财产保险分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分别向吴玲、李克支付赔偿款9.2万元和0.8万元。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2006年10月18日,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以向受害人垫付10万元赔偿费用后有权追偿为由,向宿迁市宿豫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发生事故的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明青,实际车主为娄明,驾驶人员为鲍军,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三被告承担,因为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经交警也认定,鲍军无证驾驶将车辆驶入禁止机动车驶入的路段,造成交通事故,鲍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垫付了赔偿费用后有权追偿。要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已向李克、吴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计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明青辩称,我不负有返还赔偿款的义务,因为该车已转让给娄明,娄明是实际车主,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娄明辩称,我不应该返还赔偿款,原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很明确,该赔偿款是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不是垫付,该车投保的时间是2004年7月20日,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05年4月4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适用的是道交法和人损的相关规定,除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的外,保险公司不可以追偿。
被告鲍军辩称,本案原告行使追偿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宿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判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垫付责任,原告请求适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被告鲍军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
由肇事司机和现车主赔偿
宿豫区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财产保险公司和王明青订立的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属商业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包含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合同所附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来行使和履行。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鲍军作为成年人,对此应知晓,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故意。而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按照前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员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探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及时得到救助,而不是纵容机动车驾驶员的恣意违法行为。故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了本案中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第三者的损失后,有权向致害人鲍军追偿。关于被告娄明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经查,鲍军陈述车钥匙是从娄明手里拿的,而娄明则陈述自己把车钥匙放在公司的柜台上,鲍军拿走钥匙未经其同意,这说明娄明作为车主并未尽到对车辆的妥善管理义务,发生事故应与致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娄明亦应对鲍军所负债务向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被告王明青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被告王明青已经将该车转让给被告娄明,虽车辆未过户,但被告王明青已不可支配该车,对本案的事故发生无过错,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王明青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王明青相应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娄明、鲍军所辩,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今年8月,宿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鲍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公司已赔偿案外人吴玲、李克的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娄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清雅无间 - 2007-12-12 16:31:00
没有驾驶执照,开别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