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晴 - 2007-11-8 18:23:00
11月3日,原系固原农行某营业所主任的亢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套印伪造、盗用他人身份资料为自己“贷款”牟利,被原州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审理查明,被告人亢某于2003年6月24日至2004年12月13日期间,利用其担任固原农行某营业所主任的便利,先后七次套改复印伪造张某某等七名贷款户户籍证明,窃取其他贷款户资料中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保证人,指示该所信贷员履行贷款手续,从该营业所贷款7.23万元,投入到同他人合伙经营的淀粉厂进行赢利活动。2007年6月15日,被告人亢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追回贷款本息1722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多次挪用,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同时亢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归还贷款本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通讯员 张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