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晴 - 2007-11-8 18:15:00
2007年9月27日 8点18分 来源:北京商报
2002年由于中信嘉华入股中信银行没有通过香港相关监管部门审批,中信银行股改上市也宣布失败。但随之而来的是,由于中信银行与上市前的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公司对相关评估费用支付问题意见不一致,引发了一场历时5年的纠纷。
昨天,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要求支付100万元尾款并支付诉讼费用,该案将在近日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拒绝调解
尚存百万余款待缴
2002年,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拉开了改制大幕,中信银行分别与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了土地评估协议和资产评估协议。根据协议,中信银行在上市前应分别支付两家公司250万元和490万元评估费用,并在完成上市后十日内再支付100万元和210万元评估费用。
但之后股改的进展并不如公众所预期那样进展顺利,相反,由于中信银行的改制工作未能获得香港监管部门的批准,导致股份公司未能挂牌。
据此,中信银行认为与两家评估公司的协议就此终止,拒绝支付剩余未缴款项。中信银行律师认为,原告5年前的评估报告已无法派上用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昨天庭审现场,中信银行委托人明确表态将拒绝法庭调解。
尾款尚存百万缺口
两大评估公司携手上诉
根据中信银行与原告签署的协议规定,“中信银行委托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行各地分行所辖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和咨询策划服务费共计350万元。中信应该在协议生效之日支付100万元,在原告提交土地评估报告之日支付150万元,剩余100万元在中信银行挂牌上市后十日内支付。”
据了解,除了中地联合评估公司的土地评估协议,中信还与中资资产评估公司签订了总额700万元的委托协议,目前已经支付了490万元,剩余210万元在中信银行挂牌上市后十日内支付。2006年,中信银行已经完成了H股和A股的上市,因此两家评估公司认为中信应该依约履行付款责任,但至今仍未收到余款,于是相继将中信银行告上法庭。
据悉,中资公司诉中信银行案已在近日开庭,目前均未宣判最后结果。
二度股改
协议约定主体成争议焦点
据记者了解,由于中信银行经过了两度股改才完成挂牌上市,但合同中只约定“剩余100万元在中信银行挂牌上市后十日内支付”,但并未约定挂牌上市实体的具体含义,因此协议约定主体也就成为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
中信银行认为,2006年挂牌上市的中信银行与2002年股改上市的中信银行并非同一主体,然名称与前次改制成立公司名称相同,但实质已经不是协议中约定的股份公司,即2006年的改制不是2002年的改制,因此将2002年改制和2006年改制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合同中约定的是2002年挂牌的中信银行,但由于香港方面的原因,2002年中信银行并未完成挂牌上市,因此不该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但两家评估公司均认为,虽然中信两次改制主体不同,注册资本金也不同,但企业法人实体并未发生变化。且中信的改制曾经受益于两家公司的评估报告,因此应该依约履行合约支付最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