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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t835 - 2008-6-16 16:45:00
北京青年报昨日报道: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煤矿安全,长治市政府日前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20个最不安全矿井名单,其中包括矿井名称、矿井规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长治市政府还将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不安全矿井名单。

    面对频频发生的煤矿事故,需要各级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各项安全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建立“煤矿最不安全矿井公布制度”叫人看不懂,也难以实现强化监管消除隐患的目的。

    首先,“公布名单”之举令人费解。既然是“最不安全矿井”,就应该采取“突然死亡法”,予以强制关闭。安全隐患是矿工的隐形杀手,公布名单解决不了任何安全隐患。公布名单、责令整改、检查验收最后才考虑关闭,这种工作思路无疑是对隐形杀手的纵容、对矿工生命安全的犯罪。

    其次,公布的内容叫人看不懂。“最不安全矿井”只是公布矿井名称、矿井规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要问,为什么不公布矿长名字?为什么不公布存在的问题涉嫌违背了哪些法规,以及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再次,“公布名单”之后发生事故怎么办?要求“最不安全矿井”煤矿所在政府,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关闭。不知道那个所谓的监督整改是“停产整改”还是“边开工边整改”,我担心万一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谁负责?监管部门说我们发现问题了,正在责令整改;矿井说我们知道上了“最不安全矿井名单”,正在积极整改呀!

    现实中,一些人遇事就想到“曝光”,将曝光视为法宝,甚至以曝光取代自己份内的工作和责任,这种现象必须引起警觉。“最不安全矿井”事关矿工生命安全,绝对不是公不公布名单的问题,而是需要对相关煤矿和责任人采取断然措施的问题。笔者呼吁,对“最不安全矿井”,“公布名单”的花样文章可以不做,但“立即关闭”的强硬举措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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