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t835 - 2008-6-2 16:44: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对自由、平等、公正的要求日益增多;公民主体意识逐渐增强;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保
护公民的财产权越来越深入人心。然而,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传统形成的权力本位的观念以及人治的传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破除权力崇拜,树立权利意识仍然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权力与权利
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权力有两层涵义:其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其二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力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更多地被用于政治领域,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集体与个人之间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权利则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与“义务”相对)。 “权利”一词在古代汉语中的最初涵义与现代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涵义不同,古汉语中的权利大多是用于消极或贬义的情境,或者作为与“仁义”相对的词使用,如“或尚仁义,或务权利”;或者与声色、忿怒同时出现,如“接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等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源于西方,在19世纪中期,英文“rights”被翻译为“权利”,“权利”一词在中国开始被广泛使用。
权力与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联系而言,权力来源于权利,是为维护权利而形成的,是有限的,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发生异化。权利是依靠权力来保障的,部分权利的让渡才能形成权力。就区别而论,二者的主体、实现方式、法律地位和对应关系不同。权力的主体,一般而言是那些被法律或其他强制力量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权力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而权利的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权利反映的是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从实现方式上来看,权力的实现主要是借助于强制性的力量。而权利的实现,则可以通过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等等多种方式,只有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才需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
权力是一种力量,权力的使用不当会对权利的实现造成伤害。上个世纪20年代,国民党政府颁发了一道被胡适质疑的人权法令,“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胡适以此为由写下的《人权与约法》对此这样评判:在人权的侵犯上,“命令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
二、市场经济要求破除权力崇拜,树立权利意识
在几千年自然经济和封建集权的影响下,我国缺乏市场经济的传统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不仅如此,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某些内容还成了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的障碍。因而,在改革创新中建设先进的政治文化,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文化支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经济作用,对推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意义重大。
1、尊重权利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前提
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且他们只是通过彼此皆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交换,才能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因为他们只有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作为在交换中相互等价的证明者,才是价值相等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668-671 页)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做了进一步论述:“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生产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因此,市场经济是以尊重主体的自由、平等权利为前提的。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表现为财产权,表现为市场主体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存在。文艺复兴把人权从神权中解放出来,倡导自由、平等,才使得西方有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权利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前提。
2、制约权力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市场主体,无论地位、身份有何不同,都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换。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换活动的经常化、普遍化,必然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建立在血缘宗法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强制与特权的政治文化构成冲击,引起政治关系、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方面的变革。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市场主体的地位上。自然经济条件下,经济权利的获得是与政治权力的恩赐结合在一起的。经济主体不仅要受到政府重农抑商政策的限制,而且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自主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自然会受制于政治权力。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也存在与自然经济相类似的情况,经济主体没有财产权,不能自主地占有、使用、处置财产,没有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经济活动受制于政治权力。资源的分配、经济的运行甚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是由国家权力高度控制的。所谓政企不分、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分就是这种行政控制的产物。
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权力观念渗透到市场经济中,就会造成政治特权对经济权利的控制和吞噬。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政治权利,是市场主体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肯定民众的财产权利,把经济从旧体制中的控制一切、垄断一切中解放出来。制约权力,尊重权利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了改革攻坚阶段,社会和经济发展面临着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当前改革面临的最大战略风险就在于“不能突破现状,不能够真正达成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一个目标,只是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摇摆、反复”。(周为民:《思想解放的着眼点——改革“改革者”》,《南方周末》2008年3月28日)而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因此,要真正达成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就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改变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现状,真正实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