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eye - 2008-3-22 11:38:00
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应当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而事实存在的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却在时间上有两中不同的结果.
张小姐在2005年1月进入上海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单位是每年续签1次劳动合同,最后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终止.但是到今年3月份公司还没有跟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张小姐也还在这家公司上班.于是,张小姐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单位不认可.于是,张小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支付从05年1月进公司到如今做满1年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支付从2月份开始的双倍工资.单位认为,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已经终止,只同意支付从1月份到3月份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和2月份的双倍工资.
最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已经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支持张小姐的要求做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只支付从08年1月1日之后的到3月份的经济补偿金.还有就是2月份的双倍工资.
以下案例中的李小姐跟以上案例的张小姐是同一家单位工作.进入公司的时间也差不多.她与张小姐不同的是从进公司到现在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小姐也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从05年进入公司到现在按照每年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李小姐的要求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在这里唯一不同的是,张小姐以前是有合同的,只不过是后面没有续签.前面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而李小姐从进公司就没有签订劳动至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