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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ojune - 2008-3-10 16:57:00
近闻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赤峰学院副院长郭丽虹副教授提出修改现行《婚姻法》,对此我有着相近的看法,因为自现行《婚姻法》颁布以来,我一直对该法的某些条款感到莫名其妙,觉得其中有的地方自相矛盾。

  例如现行《婚姻法》总则规定:“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可是第三十三条又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就明显自相矛盾—— “婚姻自由”应该适用于结婚和离婚两种情况,“男女平等”亦然。那么,既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什么又规定作为婚姻关系一方的军人可以享受特权呢?这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并且与该原则是自相矛盾的。

  还有就是此次郭丽虹副教授提出修改的现行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因为该规定也存在与总则第二条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是男女平等,为什么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不一致?这似乎不但违背总则规定的男女平等,甚至有歧视女性之嫌。

  所以多年以来,我一直觉得,现行〈婚姻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至少是不完善的。而且颁布那么多年了,由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目前民众的婚姻状况已经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既是为了适应整个社会和社会婚姻状况的新形势,也早就应该进行修改了。

  但是与郭丽虹副教授建议不同的是,我不认为有将现行《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的规定,修改成鼓励“姐弟恋”的“女22、男20”的必要,因为那同样是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也是背离婚姻自由原则的。

  同时,我认为郭教授鼓励“姐弟恋”的初衷也明显存在偏颇之处,且明显脱离实际。因为女大于男,固然有可能部分解决女性老龄寡居,和未婚大龄女青年多的社会问题。可是郭教授可能忽略了女性容貌衰老得比男性早这一十分普遍的实际现象,说句话糙理不糙的话,女性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一但“人老珠黄”,可能就容易引发男方“遗弃”现象的多发,别说老年寡居,有的女性恐怕婚姻都不一定能维持到老年。我这样说并非是蔑视女性,只是想强调,人性是有弱点的,这是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

  另外,婚姻的基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谁比谁大,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即受《婚姻法》的保护。“姐弟恋”作为自主婚姻的一种形式,可以让人们自主选择,根本无须鼓励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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