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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森 - 2008-2-26 14:32:00
■案情回放

  X公司(某交运公司,本案原告)与Y保险公司(本案被告)2007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X公司,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责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

  2007年2月27日,X公司司机A驾驶被保险车辆经过山东省某收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坏收费亭,车辆亦受损。事故发生后,A及时通知了Y保险公司,Y保险公司委托其当地下属机构派人到现场拍了一组事故现场照片,未与受害方山东省某路政科(某收费站的管理部门)就定损事宜进行交涉。

  3月3日,被告Y保险公司人员及自行委托的某市职工科技服务中心(无公估机构性质)专家到现场实地查勘,当天估价出的路产损失为2万元,但未就此向原告方出具正式的《定损通知书》,当天也未就此问题与受害方某路政科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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