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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 - 2008-2-22 11:36:00
本人于07年10月8日开始就职于上海的一家私企。但是该公司一直不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并且连续2个月都没有按照面试时约定的数额支付我的工资。只是以“财务已经把帐做掉了,下个月再补给你”这样的话来搪塞。所以本人于08年1月2日提出辞职。并且于1月7日正式离职。当我向该公司要求补足我的工资和三个月的四金时,老板居然说“你自己不做的,我为什么还要补给你什么工资的差额?”对这种说法,我是相当气愤的。但是苦于口说无凭,我也知道讨回差额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想告该公司不为我支付试用期内的四金。偏偏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在来到这家公司之前,我是一个自由职业者。我妈是给我在一家非正规劳动组织那里加三金的。由于这家公司迟迟没有给我安排加金,我妈又听说最好加金过程中不要断档。所以后来我妈帮我付掉了07年10月至08年1月初的三金。我想知道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否申请仲裁,要求对方补缴我工作的三个月内的四金。对方如果以此来推卸责任的话,我是否肯定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烦请专业人士给我解答释疑。拜谢!
三毛 - 2008-2-22 11:37:00
1、说真的,没有合法的劳工合同,这点缺乏有力的法律证据。

  2、可以到劳保局投诉和申请仲裁,至于最后的补偿,在社保上,一般是对公司的处罚,而少见于对个人的直接补偿。

  3、这里有个比较矛盾的地方,以为一直是你自己在交社保,而公司办理的话,是转移续保的方式,这里对你来说很不利。

  4、个人觉得可以要求其他的经济补偿,建议你将问题发到爱问的法律专栏进一步咨询,因为这个问题不只是简单的保险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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