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风 - 2008-1-23 9:30:00
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日前为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204名职工因无力交纳高额的仲裁费,依法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减、免、缓申请,但遭到拒绝。
“维权高收费”一时成了当地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新华网》1月22日)
尽管佘祥国等204名职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金额是3000余万元,收取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只是“标的额的1%”,但是,这34万余元对于这些“每月能拿到手上的工资平均才五六百元”的职工来讲,无疑是天价,而且是要他们还未得到一分工钱的情形下预交,这更是给他们的维权设置了一道高不可攀的门槛。
这样的仲裁显然是一种牟利的仲裁,而不是为劳动者维权的仲裁。就目前仲裁与诉讼比较而言,诉讼费已经降至很低,而且诉讼费也只需在起诉时预交一半,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减交、缓交、免交。但是,在本次仲裁争议的受理机关那里,“申请仲裁时要全部交清”,并且是“有低保证”才能“减、免、缓”交,更为重要的是,当佘祥国想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仲裁机构也不愿意出具———这不明摆着就是要钱吗?
仲裁成为牟利的工具,可能并不是主要目的,千方百计提高维权门槛,阻止有关劳动者进行维权,才是某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的主要目的。如今,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尽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增加地区“吸引力”,其中就包括工人工资。因此,当发生劳资纠纷时,政府有意无意站在了企业一边,提高了工人维权的成本。34万余元的仲裁费,依据的是《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按照标的额的1%预收处理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但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由此可见,“按照标的额的1%预收处理费”违背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变相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从而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门槛。
如今,劳动者的维权门槛高,不仅体现在一些地方政府“蚕食”国家政策,通过提高仲裁费来阻止劳动者进行维权方面。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维权首先要经过仲裁程序才能提起诉讼。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机关就通过各种方法,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但又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更有甚者受理后久拖不决,使得劳动者无法提起诉讼。这更是一道无形的门槛,使得劳动者告状无门。
即将于今年5月生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我们希望重庆这一案例,能根据这一原则,根据维权工人的实际情况,对他们的仲裁费实行“减、免、缓”交,使得他们能顺利维权;我也希望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地方政府能及时废除不合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实现与法律的接轨。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不但要拆除仲裁费的有形门槛,更要拆除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无形门槛,使得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救济,接近正义。
来源:燕赵都市报
随风 - 2008-1-23 9:30:00
现行法规围堵出天价维权费
此前,重庆万州某企业被整体收购,该企业204名职工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走人先结账,这天经地义。因为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这些职工中的正式工,每月要被克扣7%的工资作为“管理费”,“临时工”则每天先是克扣3元后是克扣4元的工资,作为“管理费”。在生产旺季,这些职工常从早上8点干到晚上10点,不准请假,也没有加班工资。企业没给“临时工”办理过失业保险。为此,职工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总额为3000余万元的加班工资、克扣工资、住房补贴和失业保险金。结果,他们收到的却是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1月22日《新华每日电讯》)。
这些平常每月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工资的工人,只为追讨长期被克扣的工资和加班费,却要先支费34万余元的仲裁费用。据说,这是依法的,因为根据现行的《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要按标的额的1%预收处理费。嫌贵不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收取10元。但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职工没有劳动仲裁的不受理通知书或裁决书,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万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坚持受理,职工就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也可以就仲裁费用提出减、免、缓的申请。但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先由当地工会出具证明材料;而要工会出具证明材料,前提是职工必须持有低保证。这些刚丢了工作的职工,即使穷到了低保的水平,也未必来不及办理低保的证明。这一切很不合理吗?那么,新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实作了以下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但遗憾的是,这法要到今年5月1日起才实施。
原来,这天价维权费是被现行法规围堵出来的。那么,这起争议能不能拖到5月1日以后再仲裁呢?这可能要看企业改制的时间是不是允许,要看仲裁的时限会不会逾期,还要看丢了工作又拿不到工资的职工是不是能够捱得到这一天。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这岂不等于告诉职工:法规没有留下活路?倘若是商务纠纷,按标的额收费还说得过去,它不过会对商家的利润产生一些影响;如果是劳动仲裁,尤其是追讨克扣工资和加班费的争议仲裁,按标的额收费,何异于螳螂腿上剔肉、蚊蝇腹里刮油?实在是苛刻得有些荒唐!
看万州劳动仲裁部门那毫不妥协的架势,像要叼死这最后一块肥肉不松口的了。想想也是,5月1日实施了新法,这样的仲裁只能由财政来维持费用。仲裁这么一起劳动争议,能有34万余元的费用吗?只是众目睽睽之下,这块肥肉,未必还能被吞得到肚子里去。拿这起仲裁收费作标本,真正需要检点的是,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时候,还有多少现行法规,会围堵出类似的天价收费。
稿源:红网
作者:慕毅飞
随风 - 2008-1-23 9:30:00
谁让依法维权成了奢侈品
叶祝颐
重庆市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日前为了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该市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维权高收费”一时成了当地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1月22日新华视点)
如果是请律师打官司,律师按市场价格收取代理费,倒无可厚非。但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竟然向维权职工收取天价仲裁费,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我们不妨先看看天价劳动仲裁费的法律依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当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到今年5月1日起才生效。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并不违法。而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为20~50元/件,按实际情况支付,而且困难群众可申请减、免、缓交仲裁费。204名职工维权,按收费上限计算,仲裁费也应该在1万元左右。天价仲裁费显然站不住脚。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职工没有劳动仲裁不受理通知书或裁决书,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样的语境下,劳动仲裁成了劳动者提起法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劳动仲裁除了由劳动部门实施以外,别无分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本着公益原则,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维护政府公信形象。在笔者看来,劳动仲裁机构如此狮子大开口收取仲裁费,除了涉嫌趁火打劫、与企业合谋以外,实际上是把困难群体挡在依法维权的门外,逼劳动者走过激维权之路。此举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
笔者担心,如果有关部门无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固守劳动仲裁门槛,坐收天价仲裁费,势必会恶化劳动者本来就比较脆弱的维权环境,伤害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引发更多过激维权案例,增加政府部门的压力,损害政府的公信形象。
当然,天价仲裁费堵塞劳动仲裁大门的个案或许不具有代表性,但是依法维权成了奢侈品的个案也值得有关部门予以足够的重视。我倒有个建议,鉴于劳动者维权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前,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保护呢?比如,减免仲裁费用,打破先劳动仲裁后起诉的传统惯例。在劳动者无力支付仲裁费的情况下,准许劳动者起诉维权,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或者,由政府给劳动者讨薪提供制度支撑与法律援助。拓宽劳动者维权通道,降低维权成本,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