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森 - 2008-1-18 16:14:00
当我们谈及小额保险的时候,总会不约而同地将其服务对象笼统地定义为“低收入人群”。然而,小额保险作为一种被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扶贫手段,难道仅仅惠及了那些获得小额保险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吗?
近年来,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多且缺乏保险保障的国情,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并取得了较快发展。在这些国家,小额保险不仅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也引起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和IAIS等机构的高度关注。
反观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低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因此中国的小额保险与"三农"保险在业务领域方面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着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提高农村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对于中国来说尤为迫切。”正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所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小额保险业务已初具规模,不仅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也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然而循着“低收入人群”这一概念继续深入考究下去,又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值得思考:究竟多低的收入才算低?那些完全赤贫的社会人群是否也将成为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呢?我国的城乡二元机构是否也会导致在“低收入”这一标准上存在差异呢?
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值得关注的是,该组织在对这个定义的要素进行界定时明确提出,“该定义中的被保险人主要是农村的中低收入群体,并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
实际上,这样的界定也同样符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传统的商业保险项目主要是针对社会中上收入阶层,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主要是针对从事稳定职业、有固定收入的社会“中间群体”,社会救助主要针对几乎无法维持生活的失业、伤残、核心赤贫群体。在这样的保障体系之下,农村低收入人群成了制度框架中的一个空白领域,被排斥在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刚刚脱贫或者处在贫困的边缘,缺乏抵御风险的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很容易陷入贫困而一蹶不振成为赤贫者。另一方面,随着农村金融的逐渐兴起,小额信贷项目蓬勃发展,还贷风险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于是配合小额信贷开展的信用保险就成为规避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